建设持久和谐社会需要司法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近日在河北进行调研之后,就“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肖扬精辟阐述了司法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颇具针对性和指导性
什么是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将“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并强调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肖扬也对新华社记者说,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
“试想,如果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邪恶屈服,谁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
法治又怎么能够实现呢
”肖扬说,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
不论是判决也好,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司法调解,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
肖扬警告,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肖扬此次河北调研可谓颇具深意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而这背后,是均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的严峻课题,如何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的迫切性,以确保公平正义和和谐社会的实现,值得深思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副院长通过对62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以及对所在省11个地区调研后得出的一些结论,比较准确地揭示了司法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所处的尴尬地位
各地法院普遍反映群体性纠纷案件是个“烫手的山芋”
据认为,关键是法院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与服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之间处于两难选择
“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
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土地征用或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上,急于求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