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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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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唐宋時期社會經濟變遷《文史哲》2005/1楊際平(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中國古代社會歷史在唐宋時期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基本結論已為國內外史學界所認同。20世紀以來,不少學者曾力求從文化、政治、階級、階層、經“”濟、婚姻等不同的專題研究入手,試圖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作出知微見著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矚目的成果。而社會經濟研究,無疑是研究的基礎。我們約請部分對這一問題作過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就唐宋時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經濟、經濟制度、制度變遷等問題展開討論,以期推動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的研究。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繼與變化①論唐宋時期土地制度變遷者,常陷入一個誤區,認為唐宋時期土地制度的“”“”變遷是從中唐以前的授田制,發展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最早陷“入這個誤區的可能是南宋的葉適與鄭樵。葉適認為,北齊、北周時期,田皆在”“……”官;自漢至唐,猶有授田之制蓋至於今,授田之制亡矣。鄭樵也認為北魏太和九年(485)“”後至隋唐實行普遍授田制,天下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葉適的上述論斷,今人仍常引用。實際上,漢代只有限田制,而無普遍的授田制。西晉占田課田制所規定的吏民占田額也只是允許占田的最高限額,並非實授土地。五胡十六國時期,既沒有授田制,也沒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頒《地令》,則開始有後世習稱“”“”的所謂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雖有授田之說,實際上並非普遍授田制。“”均田制下的所謂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規定,可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國家授田,一種是將各戶原有的土地登記為各戶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條即“規定: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數。第2页共21页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页”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條後款亦規定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從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為主,後者為輔,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只能是後者為主,前者為輔。關於均田制下的土地還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規定減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時又規定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北魏《地令》第11條)“;其退田戶內有合進受者,雖不課役,先聽自取,有”餘收授(唐《田令》第27條)“”;若當觀寺有無地之人,先聽自取(唐《田令》第30條)“”。因為北朝隋唐規定的應受田額遠遠超出當時的戶均墾田數,所以減丁時絕大多數都無田可退。減丁時既無田可退,進丁授田自然無從談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內帳面調整而已。“”“”唐代均田制下授田與土地還受之所以率多有名無實,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無田可授。我們知道,漢唐間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極盛。唐代屯田最盛時,全國約有992屯,共有地約4.5萬頃,加上其他官田(職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驛田等等),充其量也不過10萬頃。相對于全國數百萬戶來說,區區10萬頃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來授給無地或少地農民,也只是杯水車薪而已。更何況絕大多數的屯田、職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驛田不可能,事實上也沒有拿來給民戶授田。官荒田自可用來授田,官荒田的給授實際上就是鼓勵墾荒。宋代也實行鼓勵墾荒政策,只是形式與做法與唐前期不同而已。“”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許多全無地者,唐前期的詔令曾談到這一問題,“出土文書也證明瞭這一點。事實證明,均田制下並非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唐律明確承認均田制下的百姓田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條就規定公荒田可以用來授田,私田不合。可見,即使是荒地,官與”民(“”“”亦即公私)的產權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見,均田制下絕大多數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治宋代經濟史的學者常說宋代時人曾說過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併。“”“”論者常據此認定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是宋代的基本國策。但實際情況並非第3页共21页第2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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