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保险服务手册一、参保险种:1,主险:《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附加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以上投保险种条款内容详见《附件: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将给您索赔、就诊带来方便
本手册内容以上述险种条款为依据,条款内容与本手册不一致之处,以本手册为准
二、保险金额:1,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80000元/人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8000元/人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30元/天,最多给付90天三、保险责任简述:1,在保险有效期内,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致残,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详见条款附表),按保险金额和残疾对应的比例支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有效期内,同一参保学生遭受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总额,最高以该参保学生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在保险有效期内,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致受伤,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发生门诊或住院,保险公司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参保学生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金额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在保险有效期内,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从参保学生住院第5天起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30元/天”计算所得金额向参保学生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参保学生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为90天
四、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参保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