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规〔2010〕1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1—(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