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档案管理与评查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资料的收集、归档、移交、接收、评查及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监督总站监督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铁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指市监督总站所属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质量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相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所形成的档案
即建设单位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由相关监督室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起,对工程项目进行过程质量巡回监督抽查、对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以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监督等工程质量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一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监督档案管理实行层级管理、站长总负责制度
第六条质量监督管理室负责各监督室移交监督档案的接收、评查工作,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登记查询和借阅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监督档案实行室主任负责制,各室设定监督档案的立卷人
由立卷人负责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由监督室主任对监督档案进行审核,并对监督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监督人员填写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档案随工程监督情况及时记录和整理,归档资料要使用专用表格,做到项目填写齐全,用语规范、字迹工整、印章清晰,并按监督注册的工程名称或单位工程名称立卷
第九条监督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状况
在工程质量巡回监督抽查过程中,对抽查情况及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在3日内把质量信息上传到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