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專利申請及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中所資字第0970000247號一、本所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0950080312號令修正「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主管會報第415次會議核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發成果權益處理要點」,以促進研究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發成果之定義本要點所稱研發成果,係指本所依法進用之人員因職務上研究發展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在所內製成之成品,因而取得之國內、外專利權、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所有衍生之權利
三、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之組成本所為辦理本項業務應成立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權委員會),委員5至9人,由副所長、各組長組成,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副所長擔任召集人
四、專利權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審議智慧財產權申請或取得技術移轉及授權之有關事項
(二)審議專利、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得之分配事項
(三)審議專利、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所生權益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四)其他有關專利、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事項
五、研發成果之歸屬(一)研發成果中之著作權,除電腦硬體設計、電腦軟體及其手冊、說明、基因資料庫等衍生著作外,屬於著作人
(二)本所人員於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前項之規定外,屬於本所
(三)本所人員於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在研究發展過程中未使用本所之資源,或已有之研發成果者,屬於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研發人)
(四)本所人員擬使用本所之設備或已有之研發成果為非職務上之研究者,除第一項之規定外,應先取得本所之同意,並與本所訂立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所有權之歸屬及權益收入之分配
六、研發成果之審查(一)研發成果依第七點(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