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保险利益原则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
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