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应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
一、组织领导(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包括防疫队,下同)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后期到达同一地点的心理救援医疗队或人员,应该在上述心理救援协调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各心理救援协调组的工作,应及时与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和协调,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二、干预基本原则(一)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
(三)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
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
(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
三、制定干预方案(一)目的
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2
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3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二)工作内容
综合应用基本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务
了解受灾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紧急群体心理事件苗头,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法
通过实施干预,促进形成灾后社区心理社会互助网络
(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
本次心理危机干预人群分为四级
干预重点应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
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22群
第一级人群:亲历灾难的幸存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
第二级人群:灾难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