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一、法定依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二)《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三)《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四)《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二、申请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的各项条件。三、申报材料(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材料:1、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及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身份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材料;6、企业章程;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8、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9、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二)资质升级(核定)需提交材料:1、企业资质升级(核定)的申请;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和同意升级(核定)的意见;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5、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营、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7、企业章程;8、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9、近三年统计年报基层报表;10、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11、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和五证);1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13、房地产从业主体管理系统申报数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五、办理程序1、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建厅审批;3、四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4、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报省住建厅备案;5、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副本和资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6、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由省住建厅初审或审批的企业,资料中所有证书、证件、证明文件的原件均需要在省住建厅政务大厅与相应复印件进行核实。六、办理时限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公告时间)内办结。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八、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027-6887307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