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一)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三)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一)同一处罚机关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一)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案发前后的表现相适应,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二)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必要,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体现和贯彻法律目的
第二章适用情形第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以下规则:(一)从重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较大的幅度处罚;(二)从轻处罚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