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矿开采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指导意见1范围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山东省金矿开采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的格式及内容等
本意见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金矿开采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附录A所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意见的引用而成为本意见的内容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1金矿开采企业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或《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金矿开采企业
2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4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消除或者降低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6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定义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金矿开采企业,在正常生产运行阶段,产生和(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金矿开采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提供依据,并为监管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7评价单元根据被评价金矿开采企业作业场所的特点和评价的要求,将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作业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8职业病危害暴露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过程
9接触水平从事职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