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指南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超出“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由国家或市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申请报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编制
凡需办理确认书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概况”中包括主要设备清单和进口设备用汇额等内容;在“产业政策分析”中说明项目的产品或主要经营内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几条、第几款中的那一项具体内容
由项目单位填写《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1、加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件6份);2、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套);3、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4、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原件或经公正的复印件1份);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1份)项目单位将填写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指项目注册所在“三区”或区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主要审核内容为:1、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属实;2、项目对应产业目录条款是否正确;3、进口用汇额是否正确;4、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真实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发改委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按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