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及管理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学校卫生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及管理要求》
一、学校卫生管理工作(一)依据1、《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二)范畴1、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5、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6、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三)许可1、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内的二次供水许可,并对未经许可擅自供水的行为予以处罚,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提出换发新证
①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责令改进,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②未经许可擅自供水违法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日常监督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1、学校是否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机构
2、学校是否任命一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中小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等项工作
3、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