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