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车位、车库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止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构造上的独立性,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并且可以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相隔离
隔离,应采取“观念上的间隔”,即“无物理的间隔”,只要符合明确区分界线的要求,即使没有物理上的遮蔽性,也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土地即为此例
所以,不同的车位车库之间的遮闭性可依观念上的隔离得以实现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为不同部分后,每个单元都可以独立使用,其效用一般与单独的建筑物相同
车位车库的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明确,具有排他性
车辆的出入有共同车道各出口,无须借助他人的专有部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也可以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或“形式上的独立性”
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些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
“能够登记”,既包括了现在能够在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部分,也包括了已具备前两项实质要件,但实践中尚未进行登记的部分,如有的地方对车位,车库,露台等均未纳入登记范畴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车位车库登记制度,这只能说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待各地登记机构不断改进
二、车位、车库的类别及权利归属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本文所指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
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一)独立车库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