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发〔201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交通、水利、农业(农综)、环保、土地整理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审批、规划备选、勘察设计、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和后期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的原则等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负总责,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