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违法行为(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判断基准处罚基准3
1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轻微1
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2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处1-3万元的罚款一般1
缺员超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20%;2
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擅自航行;3
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擅自航行;4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擅自航行;5
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擅自航行处3-5万元的罚款严重1
缺员超过最低安全配员人数50%;2
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擅自航行处5-10万元的罚款3
2船舶、浮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