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A款)总则第一条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凡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有权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可选择投保本金加利息或只投保本金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借款学生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五条借款学生每连续三个月或每累计六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内未偿还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但该项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学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的20%为限
第七条借款学生清偿完毕借款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全部金额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二)国家机关的行政或执法行为,但借款学生因违法犯罪遭受法律制裁不受此限;(三)地震、海啸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二)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全部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学生变更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或变更对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