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7、《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9、三定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委字〔2002〕16号)精神,设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自治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对外招商、管理自治州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落实自治州对外贸易、吸引国内外投资与合作的意见和规定;拟订自治州外引内联、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落实工作;参与自治州重大项目的论证工作
(二)指导、协调自治州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审批限额内及申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三来一补”和国际租赁合同;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上请下达、协调服务
(三)指导、协调自治州外经工作,归口管理自治州对外援助和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及捐赠项目,负责自治州境外投资企业、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进出口、对外援助项目的审核、报批;负责各类企业申报外经权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指导、协调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