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规〔2011〕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局、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的房屋拆迁评估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辖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附件: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〇主题词: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细则通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4月27日印发共印120份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征收评估的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征收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