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提出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指出:“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定推行物业税
”这是继2003年中央文件中提到“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后再次明确提出征收物业税的问题,这使得物业税成为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争论
开征物业税的背景是对现行房地产税收体制进行改革,物业税是改革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对房地产保有行为所征税的名称
在国外物业税也被称为“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或“地税”等,不管称什么,其实质是一种财产税
之所以要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基本的原因在于:第一,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虽然设有对财产课税的税种,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根据税制完善理论,完善的现代税收制度应当包括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这三大体系,根据国外的一般情况,财产税作为财政分权体系下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其主要的构成部分即是房地产税或称不动产税
鉴于此,在我国也有必要借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契机构建财产课税体系,完善税制和财政体系
第二,我国现行的财税体系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住房制度和产权制度的改革,我国人民的财源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占有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以不动产的形式积累下来,这种情况下,仅靠消费环节和收入环节的税收来调节显得力量单薄,财产税的空位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有必要弥补这项缺失
第三,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现象,世界银行有关报告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差距的比率为1
5,超过2的极为罕见
但我国,即使按官方估计,1995年这一比率已达2
5,如果加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福利,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会增加72%
即使考虑到农民进城打工从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这一因素,1995年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