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丽江至攀枝花高速公路攀枝花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变更管理审批程序,优化设计方案,合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的通知》(川交[2006]78号文)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如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丽攀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科研、试验检测、业主及沿线地方政府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变更立项未经同意的变更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设计变更管理权限一般设计变更中0-1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业主代表签批成立,10-3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工程部负责人签批成立,30-5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分管副总经理签批成立,50-100万的设计变更由业主总经理签批成立,较大以上变更(含10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报川高公司和交通厅审批后成立,相关表格见附表
第四条第五条按合同文件及有关规定,以下情况(不仅限于)不予办理工程变更:1、因承包人施工前未及时发现设计错、漏等而盲目施工,造成返工或数量增加的;2、因承包人未按照规范、设计要求、监理指令、业主指令等实施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3、因施工方法不正确、施工组织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的;4、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