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为目的,以源头治理为根本,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抓手,以落实责任制为保证,着力夯实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增强各社居委、各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居,大事不出区,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实现信访总量及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刑事和治安案件有效控制,社会政治和谐稳定,社会治安持续良好。(二)具体目标。加大排查力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纵到底、横到边,排查率100%;加大调处力度,做到矛盾纠纷调处及时有效,调处率100%;加大化解力度,化解率95%以上;夯实基础,建立完善“矛盾合力排查,问题一线解决”长效工作机制。三、组织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区两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各社居委、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成立以区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组织委员为副组长,区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民政、经贸局、土地局、建设局、社管局、开发公司、拆迁办、法院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维稳服务中心。由维稳服务中心统一牵头协调,区信访办、司法所、各社居委、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四、主要任务各社居委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是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区综治、维稳、信访部门,是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本区、各社居委、各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协调机构。各社居委、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内矛盾纠纷排查第1页共4页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行业、各领域的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1)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局牵头、开发公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各社居委等相关单位负责处理;(2)因征地补偿和土地、水源权属争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分别是由土地局、拆迁办等部门牵头,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3)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4)因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组织部门牵头,协调纪工委、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5)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引发矛盾纠纷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处理;(6)因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引发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由区信访办牵头,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处理;(7)因退伍军人就业安置、自然灾害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8)因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9)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10)对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局牵头,协调环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11)对可能引发地区社会稳定或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由维稳中心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处理;(12)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由区综治办、派出所牵头,相关社居委或部门、单位负责排查整治。五、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市、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专门部署我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项工作。各社居委、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二)集中排查阶段(6月11—7月15)第2页共4页各社居委、各部门和各单位调解组织要对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按类型、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工作台帐,详细记入档案,落实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