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一、根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三、国务院《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六、施工单位项目技术部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七、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湖北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