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评核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发〔〕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理区管委会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
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提出的各县(市、区)、管理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考核指标,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为:(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此外,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检查验收时,应先期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应作为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
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省和市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从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
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
考核工作应第1页共3页在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