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法规名称】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保定定州市【颁布文号】定市府办〔2010〕104号【颁布时间】2010-07-29【实施时间】2010-07-29【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集中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集中支付是指由财政统一办理预算单位各种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上级专项拨款、其他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条预算单位依法拥有本单位各种资金相应的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四条预算单位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就是市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五条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集中收付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集中收付业务
代理银行凭借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令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取消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特殊专项用途的除外)
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开设小额备用金账户
第七条小额备用金账户只用于本单位备用金额度内的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