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项名称: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项分类: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国库处受理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1楼103室行政许可(审批)中心办理地址:济大路3号财政厅1楼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办理时间:每年4月、10月,统一按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认定受理时间
办理时限: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条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分为资格审批和资格确认两种方式,认定条件分别如下:1、资格审批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下同)以外的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取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近3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且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2、资格确认条件已获得甲级以外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向省财政厅申请确认资格
申请人向省财政厅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