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居住权制度适用范围初探我国物权立法中增设居住权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法律移植上的一大突破,但尚有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讨
其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是一个必须澄清的关键性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对居住权制度价值和制度功能的认识,并影响到制度体系的建构
本文运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我国物权法草案及最近提出的第四次审议稿中有关居住权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一、居住权与居住的权利居住权内涵十分丰富,在国际公约、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以及物权法等私法领域含义并不相同
在国际公约及宪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权利,或称住房权、住宅权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享有在其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居住的权利是指空间意义上的在什么地方停留的问题,是与迁徙相对应的在某一地方常住的状态,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是人身自由的重要内容
国际公约中还有一种作为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意义上的居住的权利(又称住房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第六届会议,一九九一年)》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1]这里所说的居住的权利是指为生存而必须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与安宁,虽然不是从正面直接规定宪法保障公民居住的权利,但通过反向解释可以推断出这一精神
而在私法领域内,在物权法上,居住权则有其特定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