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属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二章管理分类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按一事一报批(或备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下达书面批复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报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报批的内容
第六条备案类优惠是指不需地税机关审批、但须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
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