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06〕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汽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发展
市、县(市)统计调查部门根据需要对出租汽车营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将调查数据向社会公布
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统计调查部门调查统计情况,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鼓励、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引导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鼓励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广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