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桐乡市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市区客运三轮车营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市区从事三轮车载客营运,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禁止性规定)未经登记取得号牌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严禁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非法从事载客营运,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四条(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市公安交警部门为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主管部门,市交通、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号牌和行驶证,维护客运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喷涂、张贴、张挂的广告,以及虽经批准但设置不符规范、污损或残缺不全的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第五条(协调机构)成立市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之间对客运三轮车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指导组建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协会,落实人力客运三轮车单双号营运管理,受理并处理对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的相关投诉。市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六条(管理原则)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则,市区不再新增人力客运三轮车。第七条(开业条件)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力三轮车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二)从业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肢无残疾,无色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0.8,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三)经营者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八条(车辆要求)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采用市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篷,并统一喷涂车身颜色、标志。严禁擅自拆装或改装统一定型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第九条(载客人数限制)人力客运三轮车载客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人。第十条(客运经营要求)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车辆指定部位安装车辆牌照,随车携带行驶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佩戴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二)遵守营运秩序,热情周到服务文明礼貌待客,保持服装整齐、车容整洁,严禁欺行霸市、强拉乘客、刁难乘客;(三)严禁运载违禁物品和为违法犯罪人员运输赃物;(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严禁转让、转租、转借、转卖或涂改、伪造车辆号牌、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六)未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不得在人力客运三轮车上喷涂、张贴、张挂广告;(七)自觉遵守单双号营运规定;(八)载客出市区时应主动到公安机关设置的治安卡点登记。第十一条(客运三轮车经营者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禁止性管理规定的,分别由相关执法主体予以处理:(一)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未经登记取得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扣留车辆,予以行政处罚;(二)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