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对新形势下执行能力的思考一、关于执行能力所谓执行能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及有关程序法的规定,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执行权,来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制约我国法院执行机构执行能力的因素主要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涉及大量民事案件需要执行与现阶段面临的司法环境、司法体制、执行队伍素质暨人民群众对法治要求之间的矛盾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为国家的强制执行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的行使执行权,通过司法执行活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二、关于执行工作性质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
从执行权属性分析来看,民事执行权是一种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
从执行实施权来看,它一种单向行为,由执行机构依职权主动进行,遵循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原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和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和效率
从这个角度看执行实施行为与行政行为类同,具有行政属性
执行裁判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对执行程序参与人请求或争执的事项做出的决定或裁判,在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
在裁判过程中,执行法官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进行审查判断,目的在于对程序参与人的请求或异议事项做出裁判,确保国家公权力的正当运作
从这个角度看,执行裁判行为与审判行为类同,具有司法性质
但从执行裁判案件所占整个执行案件的比例来看很小,执行程序的行政性更重,具有行政权的基本属性,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有广泛性、主动性等特点
因此,执行权本身的属性就决定了整个执行行为的过程必须始终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