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