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嫩尼[200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尼尔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水库淹没处理、库区和施工区移民安置
第三条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安排
(二)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持的原则
(三)各级移民机构按照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尔基公司或业主)与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签订的投资包干协议书,组织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1第二章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第四条管理体制尼尔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县(市、旗)政府实施,业主参与管理,水利部行业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机构(一)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代表水利部行使行业指导和协调职能
(二)尼尔基公司参与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下设环境移民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责
(三)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包括讷河市、嫩江县、莫旗)设立移民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尼尔基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各级移民机构职责第六条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职责(一)根据已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移民安置规划,检查、指导地方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技施设计,审核技施设计,督促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控制投资规模
2(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负责审核汇总移民安置技施规划设计及年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超前安排的原则,按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分批下达投资计划,负责移民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汇总工作
(三)负责对移民安置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