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系统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的分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