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商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均根据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业务管理
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包括成立审查、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其组成和性质、地位的不同,实行直接或授权有关单位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范围与分类第五条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是指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包括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以及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内组织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包括以下各类:(一)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研究的学术性组织;(二)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国内外企业和经营者联系建立的联谊性组织;(三)以协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为宗旨的各类商会、协会组织;(四)具有对外经济贸易行业或专业特点的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章成立和变更第七条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二)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外企业和有关组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