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技术〔2008〕17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强省的决定》,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