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2006-08-3009:53文章来源:商务部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06-08-16【实施日期】2006-10-0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薄熙来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援外工程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工程),是指在我国政府向受援方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及其他财政援助资金项下,由我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在受援方境内承担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第三条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制定援外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第五条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第二章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六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援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进行勘察时,应当严格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七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设计中必须根据政府间立项协议、工程勘察文件和援外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设计,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重大援外工程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特殊结构援外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进行模型安全试验。对于维修、改扩建工程(含拆除工程),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做出鉴定文件。援外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确保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第八条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安全施工所需防护用品和用具、施工机械和机具、消防设施和器械等以及所需达到的具体技术要求;(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三章设计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第九条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