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小额诉讼程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在1996年颁布的新《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最新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9条(a)也作出了与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相似的程序规定
总之,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各国相继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小额诉讼程序
这一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简化灵活,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
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2、审理小额案件时基本上按“常识化”的方式运作
“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贯穿着这一理念
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
不进行证据开示,不使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
可以说,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一种非正规的气氛下进行
3、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
诉讼程序“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往往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中,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能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4、受案范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局限于财产型纠纷,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不涉及与人身方面相关的纠纷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限定于某一具体诉讼标的额,也就是说只有当诉争标的额不大于法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