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办事指南吉林省水利厅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0-/9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二、办理权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1)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1-/9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2)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3)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4)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5)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6)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三、受理条件依照审批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已试运行
四、申请材料1
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2
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文件;(必要件,复印件一份)3
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必要件,原件六份)4
属于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提交已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必要件,原件一份)5
属于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