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法规名称】工厂设立登记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04-18【正文】工厂设立登记规则第1条凡中华民国境内之工厂,除国防部所属军需工厂外,悉依本规则申请设立许可及办理登记
国防部所属军需工厂改制为公、民营事业工厂时,为维持其继续生产,于改制之日起三年内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2条本规则所称工厂,指凡有事业名称、固定场所、利用人工或(及)机器以制造、加工或汽车修理为业务者均属之
工厂所隶属之事业主体为独资、合伙或公司者,其资本额应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并以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资本额为准
第3条工厂设立许可及登记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市政府建设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第4条凡符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者,不论是否使用工厂名称,均应依本规则规定申请设立许可及办理登记
科学工业园区及加工出口区之工厂设立登记业务及管理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授权由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依本规则办理
第5条申请工厂设立许可,应填具申请书,连同相关书件送由所在地之县(市)政府核定或核转经济部核定
在直辖市由市政府建设局核定
凡在政府开发之工业区内申请设厂,于核准购地之同时,由经济部或所在地直辖市政府建设局核准其设立,属经济部核准者,应副知所在地县(市)政府
附表一:申请工厂设立许可应检附左列各项书件(向政府或其委讬单位第一手承购其开发之工业区土地设厂者,第四项免附):┌──┬───────────┬──┬────────────┐│项号│书件名称│份数│说明│├──┼───────────┼──┼────────────┤│一│工厂设立许可申请书
│三│一各项申请书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