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方案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工作方案,请大家参阅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即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
第四条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控制保留车辆
改革后,仅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以及其他车辆
由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保留车辆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编制管理
第五条根据《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直机关、乡镇、开发区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报送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实际行驶里程等信息,以便确定车辆处置方式
第六条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以及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公开出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一)摸清底数
各参改单位要认真统计拟取消车辆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车辆情况,按照资产、财务账目登记及权属关系统计机关车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县车改办
(二)封存停驶
各参改单位在接到县车改办保留车辆的核准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备齐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等材料以及随第1页共3页车工具,消除车辆违法记录,年检有效期须在封存停驶之日起3个月以上
因车辆手续不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县车改办对各参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