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院的固定资产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方便快捷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医疗以及生产、经营,减少闲置浪费,防止流失、损坏,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办学效益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字[1997]14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字[2000]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1、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
2、单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家俱等;(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
3、房屋、构筑物及模型
4、土地、植物
5、文物及陈列品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自制、联营、合资投入院办企业的设备等)或使用何种经费(含纵、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各部门创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凡产权属于学院的,都要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和建筑物: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用房、附属医院用房、招待所用房、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