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
—1—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