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煤办发〔2009〕18号关于执行《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经理、各部、科(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管理和质量保修方面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切实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特此通知附: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工程验收办法通知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2009年7月17日共印25份工程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为加强合同管理,在霍尔辛赫建设项目中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促进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资产移交、保修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包括井巷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3日内或竣工验收前7日内,施工单位必须(按附表一格式)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机电设备质量保修书(按附表二格式)由供货商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日内或系统联合调试前7日内出具
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由工程管理部(或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条工程质量保修书填写的竣工日期按竣工预验收通过日期填写,竣工验收通过日期(或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以质量监督站签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备案表(或质量认证书)中填写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第四条工程未竣工但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时,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从工程接收证书签署日期为准,未填写接收证书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同一工程的土建、安装部分分别由两个施工单位完成,土建、安装相互交叉施工形成的工序转换交接证书不作为保修期起算依据
第五条工程竣工预验收、正式验收应有工程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