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以及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和浙江省经信委《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审批目录清单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包含厂房扩建、厂房改建、单纯购置或企业利用其它企业厂房开展生产线扩建、改造)。“新增建设用地”是指从国土部门新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供地后未开工而形成的未利用土地,或供地后未批先建而形成的未利用土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1管理,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二、项目办理(一)项目立项1.企业申请1.1对不涉及“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登录浙江省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管理系统(网址http://xmtz.zjjxw.gov.cn/index.jsp),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5)后,向经信部门提交办理申请。1.2对“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按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经信部门报批。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见附件2-1)。2.经信部门办理对不涉及“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备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办理实行“零前置”,即在“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办理中,把备案工作作为项目管理的首个环节,不再将能评、环评等审批事项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经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起,应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备案审查、完成备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6),给予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2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7),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它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对“经信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制办理。(二)节能事项1.企业申请1.1对于不涉及“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ttjx.gov.cn)或从办事窗口,通过填报“XXXXX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书”(附件8)后,向县节能办(县经信局能源科)提交办理申请。1.2对“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提交有资质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向县节能办(县经信局能源科)申请专家组评审。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见附件2-1)。2.节能事项办理对不涉及“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范围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县节能办(县经信局能源科)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XXXXX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6);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XXXXX工业企业3‘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23),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对“节能部门审批目录清单”之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按《XXXXX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评估管理办法》办理。(三)环保事项1.企业申请1.1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有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以及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污染物不增加、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废水纳管集中处理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企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从办事窗口,通过填报“X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业主承诺书”(附件9),向县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承诺管理。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