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要求,制定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环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方便群众、科学合理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线的检测能力要求: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年检测能力为1万辆;其他方法检测线年检测能力为2-4万辆
第五条环检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
第六条环检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标准依照《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条环检机构应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确定,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第八条环检机构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审
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审核资料:(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预审意见应包括:符合规划要求、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基本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环评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彩印件
(六)检测工位设置、功能区分布平面图
(七)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八)《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审核资料后,于5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