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校: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教委、财政厅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财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通知抄报:教育部、财政部文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