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思考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及相关规定1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当时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收入是工资,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一些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愈演愈烈,而且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也越来越多,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而这些巨额财产往往不能合理排出非法所得的可能性
因此,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意义,就是使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不因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政清廉,并为惩治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提供了基本依据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立法,不仅指刑法中关于该罪的规定,还包括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党的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总结司法机关查办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在公布的腐败案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涉案数额越来越大,从几十万、几百万直至上千万,其数额之巨大令人触目惊心
例如,辽宁省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有106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源;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及其妻周继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223万余元,同时还有美元14243元和港币8388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之最
1本小节内容主要参考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另参考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2、发案率大幅度土升尽管反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腐败犯罪分子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