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各单位管理用车行为,统一管理用车标准,控制管理用车数量,依照集团公司工管[2008]275号文件《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片区、工程项目部、工程队
第二条公司项目配置管理用车统一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车辆原值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条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
第四条管理用车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年限内(报废前)原则上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章管理用车配置原则第五条公司片区指挥部配置管理用车1辆
享受过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自行带车,作为该指挥部公务用—2—车,公司不再配置;未享受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参照第二条标准配置公务用车1辆
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车辆根据项目规模、特点进行配置,配置数量及标准由公司前期督导组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七条公司具有一定专业实力的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1辆
第三章管理用车调配第八条项目中标后,首先从公司范围内调整管理用车,驾驶员随车辆调动,确实调整不出,方可按标准申请购置车辆
第九条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调配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可通过项修、大修恢复车辆性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租赁管理用车,确需租赁时,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遵照公司《租赁—3—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车辆购置申请和审批权限第十一条需购置管理用车时,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呈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业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集团公司,待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业务部门购置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无权要求车辆的厂牌号,公司业务部门通过充分调查,在3-5年内按标准购置同一厂牌、配置管理用车
第五章管理用车驾驶员配置第十三条管理用车驾驶员由公司统一配置,各项目(工程队)无权私自配置